一、职业病定义: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31日颁布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规定:职业病是指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,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。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有10大类,115种。界定职业病需要考虑以下因素:患病主体是企业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;疾病的产生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;致病因素必须是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;必须是国家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。
二、职业病的特点
1.职业病是由于工作中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,要求病因明确;
2.职业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;
3.有特定的发病范围和发病人群,同工种发病;
4.职业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时,所产生的危害与接触剂量(强度)有关,也就是说存在剂量-效应关系或剂量-反应关系;
5.职业病可防可控,重在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;
6.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各不相同,因此不同职业病的临床表现多样,使职业医学涉及多学科多专业;
7.存在个体差异,尤其性别和年龄因素对于职业病的发生发展有一定影响,在诊断时需要加以考虑。
三、职业病诊断工作特点
1.政策性与专业技术性很强,涉及患者、用人单位以及国家利益等多个层面。主要体现在依据法律法规、法定职业病范围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,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工伤认定程序进行诊断。
2.职业病诊断不能超出职业病目录范围,不能超出医疗机构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资质项目范围。
3.凡是已经颁发国家诊断标准的职业病,在诊断时必须严格参照标准执行。
4.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机构需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。
5.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相应职业病诊断资格。并贯彻执行集体诊断原则,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,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。
6.目前职业病管理主要是属地管理,必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,便于有关方面执法监督,为国家统计职业病发病率提供资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