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体器官捐献
是指自愿、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、肺脏、肾脏、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活动。
人体器官移植
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。
①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、无偿的原则。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;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、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。
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。其意愿表示应采用书面形式,也可以订立遗嘱。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,有权予以撤销。
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
④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,其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,决定捐献应采用书面形式。
⑤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。
红十字会向捐献者家属颁发捐献证书,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设置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,定期组织开展一起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活动。
供稿|医 务 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