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诊负责制度
作者: 河北省第八人民医院
日期: 2020-01-13

  1、第一位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或首诊科室。首诊负责是指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病人,特别是对急、危重病人的检查、诊断、治疗、抢救、转科、转院、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患者。

 

  2、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,进行体格检查、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,并认真记录病历。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及时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;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,并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,诊断明确后即转有关科室治疗。

 

  3、对急、危、重症患者,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。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,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。如需要检查、住院或转院的急、危、重症患者,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。诊断明确须住院治疗的急、危、重患者,必须及时收入院,如因本院条件所限,确需转院者,按转院制度执行。

 

  4、如遇危重病人需抢救时,首诊医师首先抢救并及时通知上级医师、科主任、医院总值班主持抢救工作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。

 

  5、首诊医师下班前,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,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代清楚,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。

 

  6、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,特别是急、危、重症患者时,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、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,任何科室、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。

 

  7、医务处对全院首诊负责制度实施情况实行全程监控,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处理。

 

  8、凡不认真执行本制度而造成医疗差错、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,给医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,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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